苏建管企(2007)2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管)局,省有关厅局,中央驻苏和省属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和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共青团江苏省委、省建管局《关于在我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实施意见》(苏建管综[2007] 18号)的要求,现对做好我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通过创建和办好我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为农民工搭建一个学习、教育、培训的平台,创立一个将农民工学习、工作、生活寓于一体的服务管理机制。通过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和培训,使广大农民工科学知识得到拓宽,专业技术得到提高,创业能力得到发展,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法制观念得到加强,职业行为得到规范,安全生产得到保障,文化生活得到丰富,精神文明得到发扬,农民工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有力的纠正,农民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增强。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目标,有序组织,强化责任,在落实上下功夫,在成效上用力气,促进我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
二、创建要求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地都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
设区市城区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
县(市)城区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
(二)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确定校长、教务和总务等负责人,负责本企业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组建和管理工作。并在其承建的所有符合建校范围的工程项目建筑工地建立分校(包括在外省承接的工程项目),确定分校负责人,抓好教学和管理工作。特级企业应在2007年10月1日前、一级企业应在2007年11月1日前、二级企业应在2007年12月1日前建立总校并分批建立若干分校。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抓紧制定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规划,建立办学制度,制定教学大纲,落实建校资金,落实师资力量、场地和必要的教学设备,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的各项组织工作。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总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
(三)省内企业和省外进苏企业承建的工程符合办学要求的,开工后都要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负责农民工培训工作,并将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办学计划和措施报当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工程自开工建设至竣工结束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办学时间,工程开工后7日内农民工业余学校须正式开课。
2007年10月1日以后,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工地、质量评优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工地,必须是已经建立了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地。
(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费用主要由工程承包企业负担,可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安排,还可在项目管理费中开支。各办学单位要积极筹措办学资金,确保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正常运行。建设单位要对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予以大力支持,努力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
三、教学要求
(一)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主要依托施工现场,因地制宜,可设在建筑工地的食堂、会议室或活动室,教学场地至少要容纳30~50人听课,配置必要的教学设施。教室悬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标识,四周墙上要张贴教学管理制度、学员守则、教学计划和内容,布置 “学习园地”以及安全技术、职业道德、文明礼仪、卫生常识等有关学习内容的宣传挂板,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建筑企业要组织企业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到本企业工地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巡回授课;要积极邀请劳动、安全、教育、卫生、公安、文化、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的专家授课;要主动与建筑类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联系,邀请优秀教师担任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兼职教师。
(三)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内容重点是:
1、安全知识 2、劳动保护
3、就业须知 4、法律法规
5、权益保障 6、文明礼仪
7、社会公德 8、职业道德
9、卫生防疫 10、操作技能
要按照农民工的实际需要确定教学内容,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培训方式,注重实效。教材由省有关部门统一编印。
要利用重大节日,以关爱农民工为主题,精心组织农民工学习知识竞赛、劳动技术操作竞赛、运动会、故事会、联欢会、参观城乡现代化建设等活动,寓教于乐,陶冶情操。
(四)要结合工程进度和工人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合理、有效地安排课程,每周应保证1~2课时,每个工人每月保证接受1~2次培训学习。
新工人到工地的第二天必须参加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学习,特别是要学习安全防护知识。
(五)要建立健全听课考勤制度,做好学习培训记录,包括授课时间、听课人员、授课内容及教师、工人反馈意见等。要建立详细的教学档案,包括教学管理机构设置、制度、计划、师资、课程表、教材(包括教师教案、音像资料等)、试卷、听课工人花名册、管理人员和教师的签名表等。
四、监督管理
(一)建立管理机构。为确保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扎实有效地推进,经研究决定成立江苏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指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指导小组,定期研究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对全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指导和督查。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各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管理机构负责。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辖市的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的指导、管理,经常检查、通报情况,力求涌现出一批有特色的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项目报建和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办法。在建筑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检查中,要将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是否建立、农民工是否得到培训作为一项检查重要内容,做到两者有机结合,齐抓共管。要把创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情况,督促企业尽快创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并取得明显成效。要定期组织农民工对学校培训情况的满意度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省建管局将对各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
各市、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各职能机构、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对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监督管理。
(三)实行激励政策。各市、县(市、区)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要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把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有效运行与责任主体的评优、评先紧密结合,相互联动。每年进行评选“最佳建筑工地学校”活动,表彰培训效果显著的企业,并将获奖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要适时组织开展企业创办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研讨交流活动,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
凡是不按规定开办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或者流于形式不认真组织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活动的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将作为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不良行为在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并通报批评。被通报的企业不得参与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评选;被通报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得参与“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等奖项的评选。
(四)合力建设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办好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是把农民工尽快培育成为现代产业工人的重要举措之一,工作面广量大,涉及方方面面,因此,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都来参与。各市、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指导、支持、促进企业创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环境。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认真履行创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职责,以人为本,以工程项目为依托,发挥基层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做好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工作,开展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管)局将本地区创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情况及时报告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中央驻苏建筑企业和省属建筑企业的办学情况直接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附:江苏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 游 省建设厅厅长
常务副组长:高学斌 省建管局局长
副 组 长:顾炎晴 省建管局副局长
汪士和 省建管局副局长
赵华中 省建管局副局长
纪 迅 省建管局副局长
成 员:邹金林 省建管局综合处处长
曹达双 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处长
李爱国 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副处长(正处级),主持工作
陈 晨 省建管局财务处处长
陈云龙 省建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王 毅 省建管局监察室主任
刘红霞 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副处长
李 云 省建筑职工教育中心副主任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由曹达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红霞、李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