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综合性措施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09-02-0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十余个部门,在前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明确了2009—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目标以及政策措施。《意见》提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同时强调,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一年,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新增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时间,解决48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160万户林区、垦区和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为确保3年任务顺利完成,《意见》提出,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截至2008年9月,全国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2000多亿元。一些地方和部门建议,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加快住房建设,解决部分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问题。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是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可以与住房建设适当结合。为此,《意见》提出,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试点方案。
此外,《意见》提出,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国家加大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改善型自住房是现阶段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也在商品住房市场中占主导地位。这一部分需求的释放,对改善住房条件,拉动成交量和扩大内需都有很大的效应。为此,《意见》分别从信贷和税收两个方面提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措施。
(一)信贷方面。突出了鼓励自住、支持改善、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意见》提出,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二)税收方面。主要是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意见》规定: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意见》中,一方面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调价促销,另一方面支持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
(一)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目前,各地房价出现了一定的回落,但与社会预期还有差距,仍高于普通居民支付能力。激活房地产市场的关键还在于房价的合理定位。近期,万科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积极措施,促销商品住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此,《意见》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同时,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2008年年底前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意愿不强,除市场信心不足外,与企业资金紧张也有关。为此,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意见》提出,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此外,《意见》提出,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强化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一)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意见》强调了稳定房地产市场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就稳定土地供应、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同时,还明确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
(二)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目前,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大,绝大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将逐步得到改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将会更加突出。这些家庭既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又无力在市场上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为此,《意见》提出,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一)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是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形势的重要基础工作。《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房地产市场各地情况不同、差异较大,要加强分类指导,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监督检查。这是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重要手段。《意见》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六、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闻宣传是社会各界了解住房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走向的重要途径。《意见》强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