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部建筑市场司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7年工作要点
2007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任务,以转变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创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实现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三个协调”:落实完善清欠长效机制与加强建筑市场运行监管相协调;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与规范建筑市场准入相协调;积极推动企业“走出去”和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对外开放水平相协调。全面完成今年建设工作确定的各项工作。 一、巩固三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成果,落实完善清欠长效机制 1、认真落实执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意见》。按照《2007年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抓好工程建设各环节监管,全面完成旧欠收尾工作,预防新的拖欠。 2、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建立的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分析,监督新产生的拖欠的及时解决和监控。 3、总结清欠成果,研究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或规定,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拖欠原因,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积极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4、贯彻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长三角和环渤海两大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基础较好地级城市,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首先将质量安全事故处罚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上网,争取年底各省市普遍推开。积极促进全国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尽快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采集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实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及时向社会披露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情况。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交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 三、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 6、贯彻落实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相关资质标准,组织召开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宣贯会; 7、进一步转变资质管理方式,逐步实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各类企业资质网上申报,计算机辅助资质审查;整合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水平,做到随时受理、随时审查; 8、加强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认真清理超越法定职权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销,并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查核准;明确初审内容指标,落实审查责任,减少重复审查,提高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和行政许可效率; 9、严格企业资质许可、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其中弄虚作假、伪造证书、骗取证书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罚,加大对违规企业社会监督,坚决遏制弄虚作假现象的蔓延; 10、严格工程建设中法定建设程序,强化工程开工前施工许可环节监管,严把资金到位关,防止新欠工程款,坚决杜绝不合格的项目进入建设市场;严格合同履约过程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对于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完善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建设,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11、贯彻落实《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出台《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组织开展建造师执业制度调研,为建造师制度建设提供实践依据。抓紧建造师考试题库的建设,深入研究项目经理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过渡中有关问题的政策。 12、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组织制定《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规定》,修订《监理工程师考试办法》。继续健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数据库,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 13、修订《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研究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做好注册道路、材料、海洋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启动的有关工作,制定岩土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 14、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推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发展。协调出台《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管理规定》研究修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范本,召开“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座谈会”。 五、继续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 15、继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研究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格审查办法》,探索研究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针对勘察、设计和监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和方案比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勘察、设计和监理的服务水平,促进工程建设水平提高。 16、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监管,明确招标投标中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的责任。 17、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投标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制定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复议制度,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虚假代理、串通招投标、高价出售招标文件赚取非法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措施,要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打击。 18、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作用,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在有形建筑市场现有信息网络平台基础上,继续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健全和充实相关数据库,使其逐步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进一步发挥交易服务功能,及时发布工程量清单单价信息,实施工程担保资金或者保函集中保管,实现多功能的服务平台。起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 六、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19、贯彻落实《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完善担保管理规定,促进工程担保法规建设;研究制定办法,明确进入工程担保市场的条件,根据担保机构的实力,对担保工程规模进行划分限制,控制风险,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 积极推进担保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提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担保的措施,组织召开推进工程担保研讨会。 七、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建筑业对外开放水平 20、认真做好《建筑法》的修订完善工作,确立建筑活动中最根本的法律制度,切实解决现行建筑法适用范围过窄、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明确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1、认真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对外开放水平。认真做好WTO诸边贸易谈判和有关自贸区谈判;继续做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有关文件落实,研究与香港互认人员的注册办法;做好我国勘察市场对外开放政策建议的研究论证工作;深入研究中国加入WTO五年以来建筑业对外开放发展的实际状况,有步骤、有目标地提出建筑业对外开放的发展策略;努力做好GPA(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提出建设工程领域政府采购对外出价清单,切实维护建筑行业发展利益。 |